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