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社会信用主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