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