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参与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二)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对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