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二)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对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