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