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通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