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