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