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