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担任社会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