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参与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收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