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引导村(居)民适度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传统手工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