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原貌在原址上及时维护和修缮。

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