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实施方案、传统村落风貌整治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历史建筑修缮和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