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