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批准认定的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