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认定的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