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