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