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