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有关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