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有关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