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记录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