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