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外立面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