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历史风貌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