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一)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