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