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