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