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