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二)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保护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监督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四)依法保护湿地公园的野生动植物、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

(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公园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六)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

(七)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