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