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沙、采矿。

(三)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四)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捡拾鸟卵或者非法收售鸟卵。

(六)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繁殖、栖息地或者鱼类洄游通道。

(七)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八)砍伐、移出、损毁树木,损坏绿地。

(九)擅自放牧、捕捞、挖塘、挖沟、筑坝、取土、取水、排污。

(十)擅自进行种植、养殖或者放生活动。

(十一)在景观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十二)损坏游览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

(十三)野外用火,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标志牌。

(十五)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