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