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三)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十五米范围内;(四)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