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十五米范围内;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