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用地政策优惠、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