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和停车矛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