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并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

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