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机动车停放需求,以及城市机动车停放总体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情况,对停车位配建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