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电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