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