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