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完善旅游基础信息大数据平台,推进智慧旅游发展。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主要景区(点)、线路、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交通、气象、医疗急救等公益性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