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点)设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指引标识,在通往景区(点)的道路上设置景区(点)指引标识。设置指引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