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点)设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指引标识,在通往景区(点)的道路上设置景区(点)指引标识。

设置指引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