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连接各景区(点)、乡村旅游区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游客服务站、游客集散与换乘中心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在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景区(点)之间设置公共交通旅游专线;非旅游专线道路靠近景区(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设置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