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扶持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的旅游形象及其形象标志,并统筹组织宣传推广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商业中心、景区(点)、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形象的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