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