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符合规划要求的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列为年度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