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加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