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起草和提出第十二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加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