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起草和提出第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