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的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