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