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